原标题:关于支持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一轮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激发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宿迁高新区”)创新发展活力,打造一流的产业发展生态和创新创业生态,努力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新兴产业集聚区、转型升级引领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形成我市区域经济新的增长极,为我市“四化”同步集成改革示范区、长三角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提供战略支撑,到2025年进入全国高新区“百强”序列,现提出如下若干政策。
第一条 优化宿迁高新区结构布局。编制宿迁高新区发展空间规划,坚持因地制宜、有序建设原则,构建“一区五园一带”创新发展空间格局。充分发挥宿迁高新区创新核心区龙头带动作用,集中布局重大科技创新平台载体,成为重要的科技创新策源地和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业的集聚地;增强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宿迁双星彩塑工业园、张家港宿豫工业园区、宿迁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宿迁数字经济产业园等“五园”的协同配套能力,建成功能互补的高新技术产业特色园区;打造运河产业带(含京杭运河、宿连航道、来龙镇、新庄镇、曹集乡、陆集街道),通过交通枢纽、绿色走廊等串联“一区”和“五园”,强化全域协同、一体化发展。支持宿迁高新区与产业关联度高的各类园区建立“伙伴园区”合作关系,实现资源共用、优势互补、利益共享,拓展产业发展空间。支持宿迁高新区统筹管理其他区位相邻、产业互补的开发园区,带动相关园区产业提档升级。到2025年,宿迁高新区布局更加优化,自主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创新创业环境明显改善,高新技术成果产出、转化和产业化机制更加完善,形成具有特色的高质量发展模式。(责任单位:宿豫区人民政府,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湖滨新区管委会)
第二条 提升创新核心区建设水平。支持宿迁高新区加快建设集知识创造、技术创新和特色战略产业培育为一体的创新核心区,国家、省和市重大创新平台优先在宿迁高新区布局建设。对有望创建国家级和省级平台或者建设意义特别重大的创新平台,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按照产业孵化的原则,支持构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科技产业园”全链条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加快北京路科创走廊、高新智谷科技园、京东智能制造产业园建设,推动与宿迁学院共建大学科技园。支持功能复合材料、低碳材料、电子信息等产业领域科技创新平台提升服务能级。支持建设宿迁高新区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创建省数字交易中心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完善现代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未来社区,打造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生态宜居、交通便利的韧性智慧园区。支持“五园”“一带”培育自身特色和核心竞争力,实现差异化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宿豫区人民政府,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
第三条 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做大做强特色主导产业,围绕“6+3+X”现代产业体系和重点产业链培育,支持宿迁高新区主攻新材料领域,加强产业发展统筹和创新资源配置,加快发展以领军企业为龙头,以自主品牌为支撑,以产业链关键产品、创新链关键技术为核心,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创新型产业集群。积极打造新兴产业集群,支持宿迁高新区布局培育人工智能、未来网络、区块链、大数据、物联网等前瞻性产业,构建多元化应用场景,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加快推进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发展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支持科技服务业集聚,发展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投资、知识产权等专业服务机构。支持创建国家创新型产业集群和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到2025年,宿迁高新区火炬营业收入突破1000亿元,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上工业产值比重达到65%。(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宿豫区人民政府)
第四条 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强化科技型企业招引,支持探索基金招商新模式,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专精特新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优先向宿迁高新区落户。对新引进总投资30亿元(含)以上或3000万美元(含)以上符合高新区主导产业定位的重大先进制造业项目,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0%给予宿迁高新区奖补,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区财政按5:5比例共同承担。对新引进总投资100亿元(含)以上或1亿美元(含)以上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支持宿迁高新区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小升高”行动,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投入力度,落实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打造高新技术企业密集区。支持园区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支持龙头企业牵头组建产业创新联合体。到2025年,宿迁高新区规上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占比不低于50%,企业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5%,每万人当年发明专利授权数不低于100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宿豫区人民政府)
第五条 促进人才资源集聚。建立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联动机制,支持宿迁高新区出台差异化人才扶持措施,采取“人才+项目”模式引育人才。在市级人才项目立项上,对宿迁高新区给予倾斜。支持与“双一流”高校开展校地合作、校企合作,搭建人才信息对接平台,对产业发展急需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采取“一事一议”予以支持。支持宿迁高新区探索更加灵活的人才引进方式,推进高层次人才落户在宿迁学院、创业在园区的“双落户”制度。支持宿迁高新区骨干企业与宿迁技师学院、淮海技师学院开展高技能人才“订单式”培养。对在宿迁高新区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住房、就医、子女入学及随迁配偶就业社保等方面需求,在全市范围内统筹给予保障。面向全球开放创新,支持园区、企业在创新资源活跃的地区设立创新中心和离岸孵化基地。到2025年,宿迁高新区省级以上人才计划人数不少于500人。(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宿豫区人民政府)
第六条 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明确宿迁高新区高新智造组团定位,统筹考虑宿迁高新区近远期空间发展诉求,保障重大项目落地空间需求。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对宿迁高新区列市重点项目用地计划给予优先保障。市政府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对宿迁高新区每年给予200亩专项用地指标,用于重大科技项目、科创平台载体、人才公寓、总部经济建设。支持宿迁高新区推行产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模式、土地租金年租制,推进低效工业区连片升级,在地价、容积率等方面持续加大“工改工”支持力度,通过先租后让、产权入股、异地置换、厂房联建、低效闲置土地开发等方式,释放发展空间,提高亩均效益。到2025年,宿迁高新区亩均投资强度平均水平超过400万元/亩,亩均税收平均水平超过15万元/亩。(责任单位:宿豫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七条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市区联动,科技、工信、发改、人才等专项资金,对宿迁高新区给予倾斜支持。加大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计划、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高新区专项奖励等资金对上争取力度。鼓励宿迁高新区多元化扩大外贸总量,在完成年度外贸工作目标的基础上,超过目标10%以上部分给予100万元奖励;超过20%以上部分按照每1万美元给予300元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区财政按5:5比例共同承担。支持宿迁高新区争先创优,在国家高新区年度综合评价中,排名较历史最好名次每上升1位,市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市政府对宿迁高新区空间范围内,三年内每年200亩经营性出让土地中的科研、商业、办公(不含房地产开发)等土地出让金市级财政不再计提,用于支持高新区总部经济、公共服务、科创平台载体等项目建设。支持宿迁高新区每年按一般预算收入的20%设立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企业研发投入、上市培育及转型升级等,对关键重点企业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宿豫区人民政府)
第八条 加强金融服务支撑。支持宿迁高新区国有公司集团化实体化运营,进一步提高信用等级。支持宿迁高新区国有平台发行债券,市属国企给予园区融资担保支持,市属国企给予园区国有平台发行债券等不超过10亿元担保总额度。市、区财政加大对宿迁高新区政府投资基金配套规模,根据发展需要,在智能制造基金投资完成后,增设产业基金。支持宿迁高新区融资平台信用体系等级提升,支持宿迁高新区国有企业评级至2A+以上。支持宿迁高新区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探索,缓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题。实施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支持宿迁高新区高成长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挂牌上市。鼓励金融机构、担保公司等与宿迁高新区开展“一体两翼”“十百千万”等科技金融活动和政银担保业务。2025年,宿迁高新区培育上市后备企业8家以上。(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产发集团、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行、宿迁银保监分局、市科技局,宿豫区人民政府)
第九条 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管理服务升级,支持宿迁高新区承接更多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对于暂时承接有困难的事项,可采取相关部门选派人员入驻、受理初审权下放、全程代办帮办等形式,落实市场准入、政务协同、一网通办等多项便利化改革,实现各类审批服务事项顺利高效落地。支持开展重大项目审批“一件事”、人才服务“一件事”等法人和自然人全生命周期高频事项改革,实现重大项目“拿地即开工”“交地即发证”“竣工即交付”,推动政务服务更加便利高效。优先将宿迁高新区列为全市综合窗口改革试点,实行“前台综合收件、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支持探索法人类业务“自主审批”改革,以“用户思维”串联完备行政审批服务链条,进一步放大“放管服”改革成效。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有利于加快高新区发展的政策、做法和思路,可以优先在宿迁高新区先行先试,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宿豫区人民政府)
第十条 优化宿迁高新区管理体制机制。突出主责主业,强化经济建设职能,支持宿迁高新区按照“党工委(管委会)+公司”的模式,推行“大部制”改革,实行扁平化管理,加强科技创新、经济管理、招商引资、营商环境优化等职能机构建设,不与地方党政部门“一一对应”。支持宿迁高新区优化干部人事管理,建立更加灵活高效的竞争性选人用人机制,对各类编制、资源和人员实行分类管理、统筹使用。支持宿迁高新区探索“员额制”改革,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的人事管理体制。支持宿迁高新区完善差别化绩效激励制度,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自主确定人员薪酬水平、分配方法,实行以岗定薪、优绩优酬,薪酬总额与经济发展、税收增长、辐射带动作用等挂钩。支持宿迁高新区探索实施“企业创新积分制”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宿豫区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加强组织领导。市级层面建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为总召集人的宿迁高新区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机制,办公室设在市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听取宿迁高新区发展情况汇报,会商研究和协调宿迁高新区在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难题。赋予宿迁高新区列席参加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业务条线工作会议权限。宿豫区人民政府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统筹,给予宿迁高新区充分的财政、土地、金融等政策保障,特别是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将全国百强高新区建设纳入市对宿豫区高质量发展考核。全面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深入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积极争创绿色低碳示范园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加强宿迁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在全市开发园区经济发展水平考核中对宿迁高新区设立差别化考核指标,突出创新能力、产业升级、可持续发展等指标,强化考核结果应用,每年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审定后报市政府予以兑现,考核结果与宿迁高新区干部考核、享受政策、用人员额、薪酬改革等挂钩。(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国资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宿豫区人民政府)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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