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支持总部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2021-09-17 19:21

第一条认定标准

本政策中所指总部型企业是指在连云港片区登记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投资、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独立企业法人机构。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1.属于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集团)、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

(1)世界10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福布斯》

(《Forbes》)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10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2)中央大型企业(集团)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纳入国务院国资委等部委管理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3)中国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4)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规模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5)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商务部及其授权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

2.满足下列行业营业收入及纳税(所得税、增值税)总额条件。

(1)先进制造业与建筑业。

①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等,上一年度纳入片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在片区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②其他先进制造业:上一年度纳入片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在片区纳税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③建筑业:上一年度纳入片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在片区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2)现代服务业。

①现代物流业:上一年度纳入片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上且在片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②批发业:上一年度纳入片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在片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③零售业:上一年度纳入片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在片区纳税总额不低于700万元。

④住宿餐饮业:上一年度纳入片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在片区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⑤金融服务业:对金融(类金融)企业的奖励,适用连云港片区金融服务业扶持政策。

⑥商贸服务、专业服务等其他服务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上一年度纳入片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在片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专业服务业:上一年度纳入片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在片区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港澳合专业服务业上一年度在片区纳税总额可放宽至不低于300万元)。

教育、卫生、文化、创意、体育、娱乐业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纳入片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在片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第二条经营贡献奖

新注册或引进的总部型企业,经相关部门认定后,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按其对片区经济贡献给予“5+5”财政扶持。具体为:5年内,凡当年入库所得税、增值税达1亿元(含)的,扶持比例为对片区主要经济贡献的95%;达3000万元(含)的,扶持比例为90%;达1000万元(含)的,扶持比例为80%;达500万元(含)的,扶持比例为70%。5年期满后继续给予5年50%的财政扶持。扶持资金中的10%用于奖励企业主要经营者和管理团队,每企业每年不高于500万元。

第三条办公用房补贴

新落户并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其本部在片区租用办公用房的,自入驻年度起对其租用的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为期3年按市场均价50%的租金补贴,每企业每年享受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对购置自用办公用房,自购置年度起5年内,按其缴纳房产税地方留成的50%给予扶持。对企业的办公用房补贴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

第四条企业上市奖

对于总部型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并将其募集的资金70%以上投资在本地的,分阶段合计给予总部型企业最高500万元的上市奖励。

第五条规费减让补贴

上述企业机构按协议投产达效后,其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片区审批权限范围内部分,享受全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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