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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综合保税区转型升级
第一条积极推动综合保税区开展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对参加试点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给予5年对片区主要经济贡献50%的返还,对于片区主要经济贡献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延长2年执行期。
第二条鼓励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自建冷链查验与存储一体化设施、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保税展示交易场所等功能性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平台建设实际投入固定资产金额的3%,给予平台建设补助,最高50万元。对于投资数额大、技术要求强的公共服务平台,经认定后,建设补助采取“一事一议”。
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第三条对跨境电子商务年在线交易额达到15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每5万美元交易额给予1万元标准的资金扶持,单个企业资金扶持不超过30万元。
第四条对服务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企业50家以上、年在线交易额达到1500万美元以上的公共服务平台,给予在线交易额的0.1%的资金扶持。每家公共服务平台资金扶持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对建设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的企业,单个公共海外仓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经营满一年且用于服务跨境电商企业的,按照仓储设备投入额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跨境电商企业整体租赁海外仓、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使用满一年的,按照实际租赁费用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跨境电商企业租赁公共海外仓、且公共海外仓年使用操作费用超过10万美元的,按照实际费用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对注册在片区的社会培训机构培养的跨境电子商务学员被区内跨境电商企业成功录用并连续就职满一年及以上,且当年底仍在区内电商企业就业的,按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扶持,每家机构每年最多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对交易结算在片区的跨境电商企业,在区外开设面积超过200平方米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线下(O20)展示体验店、保税展示交易体验店、区域性国际商品直销中心等,根据开设面积,按照100元每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享受扶持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三、促进外贸稳定增长
第八条对入驻片区开展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一般贸易年进出口额在首次达到5000万美元、1亿美元、3亿美元,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按要求可享受更高奖励标准的,按照应享受奖励标准扣除已享受奖励标准后给予补差奖励。
四、支持服务贸易发展
第九条对新设的年服务进出口额达500万美元及以上的服务贸易企业,前3年按其对片区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后2年给予50%的奖励。
第十条鼓励新设服务贸易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从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每年给予不超过出口信用保险费用总额30%的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每家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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