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贡献奖
第一条对片区新设的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下的航运物流企业(纳税总额500万元及以上的适用总部型企业相关政策),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连续3年给予企业对片区经济贡献70%的奖励。
第二条对供应链物流服务的法人企业,或面向全国和区域的营运总部、分拨中心、配送中心、业务管理中心、单证管理中心、结算中心的法人企业,本政策实施次年起在连年物流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于按要求可享受更高奖励标准的,按照应享受奖励标准扣除已享受奖励标准后给予补差奖励。
二、投资补助
第三条对以服务中小企业为主,利用信息化、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和物流技术装备起到较为显著的引领带动、整合资源、提升效率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经评审后按项目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联动发展奖励
第四条对片区内物流企业承接本地单家制造业、商贸业等跨产业企业的采购、运输、仓储、货代、流通加工、物流信息等两个环节以上物流服务外包,且年度实际总外包物流费用达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物流企业实际承接该单家企业物流服务外包总费用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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