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园区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供精准政策支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着力实施质量强区战略,推动园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由园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企事业单位创建品牌、技术标准、质量奖励等活动。资金来源主要为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和上级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规范管理、讲究实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主体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园区市场监管局和园区财政局共同管理。
园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制订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预算申报;组织推进项目的实施;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核。
园区财政局主要负责组织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报审工作,会同区市场监管局下达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和办理资金拨付;对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日常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五条奖励的项目及金额:
(一)优质品牌奖励
对首次荣获江苏精品认证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奖励,重报再获江苏精品认证的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
(二)技术标准奖励
1.对承担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2. 参与制订国际标准实施后,对参与起草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3.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发布实施后,对第二起草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10万元,第三至第五起草单位(不分顺序)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的奖励。
4.获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或标准化示范区(基地),建设成效显著、获得验收通过的承担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4万元。
(三)质量信用、体系认证奖励
1.对获得省级质量信用AAA级和AA级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4万元奖励。
2.通过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三项体系认证的单位,属于制造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属于农业、服务业等产业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3. 对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或节能产品认证或低碳产品认证的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通过测量管理体系AAA、AA认证的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4.被评定为“江苏省能源计量示范单位”的单位给予4万元奖励。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园区注册、纳税及正常生产经营;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四)本年度发生安全生产亡人事故、较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实行一票否决。
第七条专项资金申报审批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申报要求于次年向园区市场监管局提交相关材料,并附证明文件。具体申报时间由园区市场监管局另行通知。
(二)园区市场监管局对申报材料汇总、整理,与园区纪工委、财政局共同审核后,报区管委会批准。
(三)园区财政局依据管委会的批示,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拨付手续。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园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园区党工委、管委会的目标要求,在每年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资金计划,经园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讨论确认,报园区管委会批准后下达。
第九条该资金属园区财政专项奖励和补助,用于质量发展项目的支出。园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局会同园区纪工委强化管理,规范使用,推进优质品牌、技术标准和以质取胜战略的实施,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园区管委会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7日止。2021年6月21日起施行的《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质量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苏锡通管发〔2021〕37号)同时废止。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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