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支持主导产业集群及新兴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专项政策
为加快建设制造强市,进一步聚焦6大主导产业集群和13条新兴产业链(“613”产业体系),促进我市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特色发展,现制定如下专项政策。
一、支持重点技术改造。
1.对年度设备投资不低于500万元,属于“6群”内企业的技改项目,按照不超过设备投资总额的8%,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加大对“13链”强链补链延链重点环节技改项目的支持,按照不超过设备投资总额的12%,对国家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内的项目再提高1个百分点,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补助。
二、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2.支持“6群”内企业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在关键核心技术和重要功能性能等方面开展攻关突破,创造自主知识产权,制定并实施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企业标准,对研发投入不低于500万元的攻关项目,通过竞争择优,每年遴选40项左右,按照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加大对“13链”强链补链延链重点环节项目的扶持力度,按照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的20%,对国家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内的项目再提高1个百分点,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
三、支持企业创新能力建设。鼓励“613”产业体系关键核心环节企业牵头创建省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增强重点领域技术创新能力。
3.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及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属于“13链”强链补链延链重点环节的上浮30%。
四、支持首研产品开拓市场。鼓励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产品等创新研制,支持集成电路流片验证、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示范和创新预制菜销售。
4.对各类装备获得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且获批年度企业首台(套)重大装备实际销售不低于3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当年开票销售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对符合国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的单个产品,经工信部列入应用保险补偿名单的,按照不超过国家确定的保费补贴金额给予投保企业一次性奖励;对未参保且上年度开票销售不低于10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当年实际销售的3%,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对获批省级以上首版次软件产品,获批年度该软件开票销售不低于1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当年开票销售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对集成电路的流片验证,包括流片费、光罩制作费以及测试验证等,按照不超过总费用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8.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迭代,每年度遴选10个左右新一代信息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和车联网等)产业应用示范和社会应用示范场景,对入选的应用场景开放方(非政府投资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采购额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支持预制菜新形态新产品创新研发,对创新预制菜“大单品”销售额不低于1000万元,按单品销售额3%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特别资质取得并应用。鼓励新能源汽车、创新药品、医疗器械、软件产品的研制,支持企业取得特别资质、开拓市场、创造效益。
10.支持新能源汽车资质取得并应用。
(1)对新取得车辆生产资质并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企业,申报截止期前销售公告内产品不少于10辆,按照不超过取得资质产品投入总额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支持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对进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申报截止期前该品类汽车累计销售不少于10辆或开票销售不低于15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累计开票销售的3%,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支持零部件企业进入知名新能源汽车企业供应商体系。对进入新能源车企销量前十名的新能源汽车企业供应商体系(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发布的上年度企业排名为准)且申报截止期前企业实现开票销售不低于8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累计开票销售的3%,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1.支持生物医药资质取得并应用。在继续执行《促进全市生物医药和新型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扬府办发〔2022〕24号)中相关政策的同时,对取得药品生产注册批件产品在我市生产(含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我市药企生产)且单个品种年销售不低于10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当年开票销售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2.支持软件企业资质取得并应用。对通过“双软评估”的企业承接软件研发或信息技术服务业务、当年累计到账不低于500万元且单笔合同额均不低于1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企业实际到账收入总额的3%,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3.支持高端装备配套企业做强做精。对航空、工业母机及机器人、高技术船舶与海工装备产业链关键环节配套产品当年开票销售不低于5000万元且增幅不低于10%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当年开票销售额的0.3%,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产业促进机构创新服务。
14.鼓励产业促进机构(行业协会、学会、商会、促进会、联盟、驻扬院校所和其它社会中介机构等)围绕“613”产业体系开展专题化服务,对其开展的行业交流、培训教育、技术合作、产业协作、重大课题研究等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支持。
鼓励各县(市、区)、功能区围绕“613”产业体系做大做强,结合当地产业实际,制定出台相应的产业发展促进政策。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的有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政策为准。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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