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2024-10-27 00:00

为加快集聚、发展优质股权投资机构,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推动科技创新和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枢纽作用,更好服务“致力民生、聚力转型”两大主题,助力打造“一个产业体系、四个特色产业集群”,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发展目标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重大决策部署,突出金融供给侧精准发力,更好发挥股权投资在价值发现、产业发展、科技创新、资源整合等方面功能,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入,推动“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力争到2025年末,全市集聚股权投资机构超过50家,管理基金规模超过600亿元,注册基金规模超过1000亿元,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募、投、管、退”股权投资市场体系,着力打造全省有影响的股权投资高地。

二、具体措施

(一)拓宽市场化募资路径

1.支持新设股权投资机构。对在本市新设立的股权投资机构(不含母基金),按照实际募集到位资金规模分别给予奖励。实际募集到位资金规模在1000万元—2亿元(不含2亿元)的,按照实际募集到位资金的0.2%给予奖励;规模在2亿元—10亿元(不含10亿元)的,按照实际募集到位资金的0.3%给予奖励;规模在10亿元—30亿元(不含30亿元)的,按照实际募集到位资金的0.5%给予奖励;规模在30亿元以上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研究确定奖励额度。实际募资到位后,先给予应当奖励金额的50%;对外投资金额达50%(含)后,再给予应当奖励金额的50%。

2.鼓励募资方式多元化。支持股权投资机构通过发行债券、并购重组、引进保险资金等方式拓宽募资渠道,争取各类国家级和省级基金投资。

3.支持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落地发展。鼓励面向股权投资发达国家和地区开展精准招商,畅通资金流通渠道,促进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集聚发展。加强与多币种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合作,逐步建立与国际化资本对接工作机制。

(二)支持股权投资机构服务产业发展

4.鼓励投资非上市企业。引导本市新设立的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本市非上市企业,对累计投资每满1亿元(或者等值外币)且投资期限满一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每家股权投资机构累计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5.鼓励投早投小投科技。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本市初创科技型企业且投资期限满两年的,按照实际投资额(仅限于货币出资)最高10%的标准,给予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奖励。被投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仅认定为一次投资。每个投资的企业或者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每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每年累计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6.支持引进产业项目。鼓励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将其生态圈企业吸引落户本市,对股权投资基金并购或者投资的标的企业迁入本市开工达产,符合本市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方向的重大项目,给予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优化政府投资基金投入机制和管理模式

7.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出资引导作用。按照基金风险、收益偏好和行业支持需求的不同,对产业引导类基金和专项发展类基金设置差异化门槛收益率。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本市政府投资基金出资的门槛收益率可以适当降低,超额收益可以对其他出资人适当让利。

8.加强政府投资基金专业化管理。优化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选择机制,结合政策要求、运作管理、募资能力等因素,择优遴选基金管理人。加大与国家级、省级基金和头部机构等的合作力度,吸引更多发展资源向泰州集聚。

9.适度放宽政府投资基金及其参股基金返投本市企业的认定标准。符合以下情形的,均可以认定为返投本市企业:直接投资本市企业的;基金管理人(含母基金所投子基金管理人)在管的其他基金新增投资本市企业或者为本市引进企业落地的;与基金管理人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管理公司或者基金新增投资本市企业的。

(四)丰富股权投资退出方式

10.支持股权转受让基金市场创新发展。鼓励在本市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股权转受让基金。加快对接股权转受让基金领域头部机构,探索建立基金份额估值体系,提供基础交易服务。鼓励各地支持股权投资机构有限合伙人获得“权益性投资所得”。

11.畅通股权投资退出通道。充分发挥上海证券交易所资本市场服务泰州基地、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健康产业创新创业企业上市(泰州)培育基地等的精准培育服务功能,加快股权投资机构被投企业的上市进程,通过上市、挂牌等方式拓宽股权投资退出渠道。鼓励股权投资以并购重组的方式实现退出,支持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组建并购基金。

(五)强化资源集聚和机制保障

12.健全常态化对接机制。持续开展“创投机构面对面”融资路演活动,鼓励各地建设具有自身特色优势的项目路演平台。建立地方政府、股权投资机构与企业的信息对接联通机制,定期梳理科创企业培育库,为股权投资机构提供动态更新的投资标的库。鼓励基金管理人报送在本市已投企业情况,建立被投企业项目库,推动相关部门、金融机构重点跟踪和上门服务,为被投企业融资、市场拓展、股改上市等提供精准支持。

13.打造股权投资集聚区。重点依托泰州金融广场建设示范性综合性股权投资集聚区,致力招引国内外股权投资头部机构和高端金融资源入驻。支持有条件的市(区)根据区域特点、产业优势,差异化规划建设股权投资集聚区。支持符合条件的集聚区、服务基地申报省创业投资集聚发展示范区、创业投资综合服务基地,对申报成功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14.加强专业人才激励保障。设立泰州市股权投资人才奖,建立评审机制,原则上每年评选1次,每次名额不超过5人。经评定的股权投资人才,每人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40万元。支持本市股权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申办“凤城英才卡”。

15.优化市场服务环境。探索建立股权投资机构白名单,分类优化股权投资机构市场主体设立、变更的登记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加强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金融监管等部门私募基金登记注册信息互联互通,建立私募基金分级分类监管和信息披露机制,完善私募基金托管制度。

16.完善管理制度体系。统筹国资管理、审计监督等领域政策要求与国有企业市场化运行实际,优化风险容忍、交易定价、业绩考核、投资损失评估等制度设计。对本市各级财政及国有企业参与的投资基金,坚持保护创新、鼓励探索、宽容失误、纠正偏差的原则,建立尽职免责和容亏纠错机制,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对未谋取私利且严格遵循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等程序,不存在违反有关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情形,没有实现预期目标或者造成损失的,对相关参与人员不作负面评价。

三、其他事项

本政策措施所称股权投资机构,包括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其中: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依法注册登记,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设立,对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进行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基金管理机构是指依法注册登记,发起设立、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享受本政策措施的股权投资机构,须依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或者相关政府部门备案。在申请奖励时,应当承诺主要经营地及投资活动地保持于本市且存续期内不得迁出,迁出的须退还相关奖励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享受本政策措施奖励的企业及个人不履行承诺义务或者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奖励的,责令返还奖励资金;对相关个人及申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政策措施中以募集到位资金或者实际投资额计算奖励时,应当扣除本市各级政府投资基金或者国有企业出资额。

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本政策措施的奖补与国家、省、市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本政策措施涉及到的奖励资金,由市、市(区)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各自承担,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当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制定配套实施细则。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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